2025 駕照 VS. 可行駛機車之種類 (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)
今天來討論手上持有的「駕照」到底能騎「哪些種類的機車」?
這個問題的答案,其核心概念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:
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,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。
舉例來說:
§61-I-(5):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、輕型機車。
§61-I-(6):已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輕型機車。
§61-I-(7):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、輕型機車。
§61-I-(9):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、小型輕型機車。
比較值得注意的是,原本§61-I-(4)規定「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,得駕駛輕型機車」,
後來新增修法規定為:民國112年6月30日起新考領之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輕型機車。
也就是說,如果你是 2023/6/30 以後取得小型車駕駛執照,
現在新規定已無法直接無痛獲取騎輕型機車的資格囉。
另外,第61-1條第2項也規定: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者,
始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。(須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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